释义 |
我国经济的特点是政府管理经济,政府管理企业。因此,政府行为对国有企业的运营状况至关重要。就企业的债务而论,政府应负的责任主要有: 1.对企业注入的资本金不足。1979年改革前,国有企业的资金几乎全部由财政拨给,只有季节性临时需要的资金由银行贷款。1980年开始的“拨改贷”,大大减少了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拨款,改由银行贷款。全国国营企业占用的全部流动资金的负债率,早在1991年底就高达91.5%。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基本上依赖负债。固定资金也有类似情况,仅比流动资金稍好一点。于是,出现了一批无资本金注入或很少注入的企业。这些企业几乎全靠贷款经营,利息支出甚多,负债也不少。 2.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足。中国政府规定的企业折旧率非常低,不能满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即使很低的折旧,也全部或大部分上交国家。国家又拿去铺了新摊子,搞了新项目。1953—1966年企业折旧基金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期间,70%的折旧基金用于新建项目。1967年以后,部分折旧基金留给企业经营者,但企业也拿去用于新建。“五五”期间(1976—1980)更新改造资金尚不足同期提出折旧基金的80%。由于折旧基金被挪用,当企业设备老化后,企业无力进行改造。不改造,企业又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于是,借钱改造企业。这就要大量向银行贷款,形成债务。 3.政府行政干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一些政府官员或行业主管部门错误决策,上了一些项目,而这些项目或者失败了,或者效益不好,决策者不负任何责任,损失则由企业负担,使企业欠银行大笔的债务。 4.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例如,过去国家对化肥、农药、粮食、煤炭、原油等基础产品的价格规定的很低,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收不抵支,形成政策性亏损。国家允许某些并无创汇能力的企业借外债进行技术改造或进行基本建设,而国家的汇率调整后,人民币明显贬值,必然造成企业债务的大量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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