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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优先权是否延伸至保险索赔
释义

1、 船舶优先权是否延伸至保险赔偿
    

我国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是否延伸至保险赔偿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人们普遍认为船舶优先权是绝对优先权,并延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条保险赔偿,即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第二十五条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留置权支付,船舶抵押权在船舶留置权后支付。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当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造船人或者修理人保留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以确保船舶建造费用或修船费用的偿还。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或修理人不再占有已建造或修理的船舶时消灭。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条件。海事请求权的有效存在。如果海事请求尚未发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获得该海事请求,因此付款无所谓。或者虽已发生海事请求,但因清算、抵销、混淆、放弃等原因被消灭的,该海事请求不再存在。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从属担保物权,其目的是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船舶优先权尚未产生或已经产生但已经消灭,当然不符合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海事请求已经到了和解期。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海事请求,但海事请求未达到清偿期限的,责任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不存在海事请求未清偿、海事优先权已经存在但尚未行使的事实,债权人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的责任人不履行义务。对于已经达到和解期的特定海事请求,如果责任人履行了该海事请求,该海事请求和海事优先权将同时消灭,海事优先权人不再行使海事优先权。只有当海事请求达到和解期限,责任人不履行时,才能达到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条件。不履行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对于后者,债权人仍可以根据船舶优先权的不可分割性行使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产生并有效存在。如果船舶优先权尚未设定,则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虽然船舶优先权已经设立,但在行使之前必须有效存在。因此,如果船舶优先权因相关消灭原因不再存在,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效力将丧失,海事请求人将成为一般债权人,不再行使船舶优先权。该船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可被法院扣押。这是为了最终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船舶被法院扣押,法院的司法权受国家主权管辖,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须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同时,该船还必须能够被法院逮捕。如果法院因某种原因无法扣押该船舶(例如,无法找到该船舶,且不知道该船舶的注册港),则仍然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此,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是船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可以被法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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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