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的哥送还失物,收300元“误工费”,拾得遗失物的相关法律知识是什么 |
释义 | 事件: 4月2日,广西的赵先生和家人来到成都,本计划着好好品尝美食,没想到,一半的时间都耗在了寻包上。 2日中午,在机场到酒店的路上,赵先生不慎将一个黑色双肩背包落在出租车上。一趟“寻包之旅”也由此开始。 从联系的哥到最终拿回背包,赵先生称,自己可是费了不少力气。“先是爱理不理,后来又干脆不接电话,好说歹说一番,终于同意送包过来,还要求给300元。”而对于赵先生的“指控”,的哥王师傅也觉得很冤枉。 律师说法: 的哥可收取合理费用 但应该提供好的服务 的哥王师傅在归还乘客赵先生物品时,收取“误工费”是否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的哥将物品归还给乘客,可以合理收取费用,比如来回的路费。”曹毅说。至于是否应该按照乘客要求的,立马归还,曹毅认为,从法律上来说,的哥并无这一义务,“但出租车是服务行业,应该尽可能地为乘客提供好的服务。” 名词解释: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