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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子捡千元手机索八百酬金,送还失物向失主索要报酬合法吗
释义
    前天下午,沙坪坝区汉渝路公交站,一男一女在站台旁争吵得厉害,引来大量市民围观。
    原来,熊先生的三星手机当天在九龙坡区杨家坪动物园附近丢失了,回家后才发现。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熊先生拨打了自己的手机,一位姓蔡的女士接听了电话,称自己捡到了熊先生的手机。两人说了几句话后,熊先生同意了蔡女士提出的给一些酬劳就归还手机的要求。随后,两人约定在沙坪坝区汉渝路公交站见面。
    谁知两人一见面,蔡女士就要求熊先生给800元酬劳,遭到熊先生严词拒绝。
    熊先生表示,不是自己不愿给,而是认为这部已使用多年的三星手机价值不过千元,蔡女士索要酬金800元太高了。蔡女士则认为,自己从九龙坡区杨家坪赶到沙坪坝区汉渝路,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车马费也应算在酬金里。
    争吵中蔡女士明确表示,如果不给800元,自己不会把手机还给熊先生。“手机本身虽然不值钱,但都知道里面存的电话等信息丢失了很麻烦。”蔡女士的意思再明白不过了——这部手机的无形价值远高于手机本身。
    眼看要不回自己的手机,熊先生无奈之下只得选择报警。沙坪坝区110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由于熊先生和蔡女士各持己见,争辩激烈,导致现场大量市民围观,民警见状立即带领双方到警车内继续协商。“你捡到手机归还并索要一定酬劳是合情合理的。”民警告诉蔡女士,“不过,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人有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熊先生告诉民警,自己愿意给蔡女士酬劳,但800元实在太高了。经民警协调,双方最终将酬金定为500元,熊先生在民警的见证下交付酬金后拿回了遗失的手机。
    当事民警昨日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称,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人们丢失物品的几率大为增加,遗失物品拾得者为保管或归还失物会产生各种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过,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首先要提倡捡到失物交给民警或交到派出所。”
    【法律解读】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在此次事件中,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可以参照湖北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若2000元符合了湖北省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胡女士可报警要求警方处理。
    也就是说,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以,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当然,倘若拾得方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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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1: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