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规定的28种行政违法行为解读 |
释义 | 《办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进行了规范,分别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这也就意味着,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治理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违法执法的,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2、一年内被追究两次行政执法责任的; 3、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 一、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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