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
释义 |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在客观上是否会产生侵权状态,在借款时或者说权利发生之日是难以确定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量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债务人大都在清偿能力俱备时主动归还了借款,诉之法院的纠纷毕竟只占极少一部分。如果以权利发生之次日作为起算诉讼时效的原则,势必把那些事后主动清偿了债务、在客观上并未产生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归类于侵权民事行为中。并且,权利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事实状态,不能等同,不可混为一谈。这是因为权利发生之日在客观上不一定就是权利被侵害之时。如甲找乙借钱而出具了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一年零十个月后,甲找乙追索,而乙立即筹钱如数清偿。象这样的情况,乙归还的客观事实说明甲的债权并未受到侵害;那么甲在一年零十个月前债权发生时,其主观上又如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不会还款呢?显然,只有在甲行使请求权并遭乙拒绝或推拖时,才能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可见,用权利发生之次日来替代权利被侵害时进行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修改后的《合同法》都充分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即使选择在五年后才主张权利,这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也未超过我国《民法通则》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因此直到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才开始计算此类借款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保护合法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的。 如果有其他的借款合同纠纷需要解答,建议你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这里有需要专业人士,一对一与你沟通解答你的各种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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