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自主借款有哪些特殊形式 |
释义 | 一、互助型借款 即一般性民间借款,是私人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关系密切的熟人之间,彼此信任度较高。典型的互助型借款是合会。其模式为:若干个人在一定时间(如每期,每月,每季等)拿出约定数额的钱,每期有一个人获得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合会主要存在于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 二、小额贷款公司 它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其贷款方式主要是信用贷款也有部分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比一般的正规金融机构都要高。 三、典当 典当是指有资金需求的人将自己有所有权的物品用作抵押获得一定资金,并规定在一定期限用本金和利息赎回自己的原物的一种融资行为。 四、借款中介人 借款中介人对周围的贷出人比较了解并建立一定信用,通过牵线搭桥的方式促成借贷双方的交易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这种交易中,**人信用就变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的网络贷款平台,是一种特殊贷款中介人,它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平台,借款人通过抵押物或者是信用证明进行借款,由网站来进行授额,出借人选择性地借给认为合适的资金需求方。在交易成功后,网贷平台收取一定的中介费。 值得提醒的是,民间借贷现时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民间借款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如上所述,仅有《宪法》、《民法》、《合同法》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其涉及面较窄,层级紊乱,可操作性差,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发展需要。而且,罪与非罪的界限尚没能得到很好的区分。 (2)缺乏合理的监管: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任何国家对金融业都极其重视,金融监管比其他行业都严密。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不明,国家一直未将其纳入正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监管体制是“单线多头”,只有正式的金融机构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民间金融机构归谁管辖?这是监管立法的缺失。 (3)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借入方对于资金返还一般没有预期。出借方一般也不会考虑对方信用能力。由于双方均只顾眼下,资金链随时会断裂,危机企业发展的稳定。若借入方因运营失败而难以按时偿债,则会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实践中存在着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在还银行贷款,然后继续向银行贷款再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过桥”贷款。这样,银行信贷资金摇身一变成为了民间借贷资金,金融风险系数大大增加。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民间金融机构融资产生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 (4)民间借款利率持续上扬:从我国经济增长趋势来看,目前社会融资需求量远远超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许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由于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根本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资金,这就出现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现象,而民间借贷得以快速发展的优势之一就是因为其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大多无需抵押或担保等特点,从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并日趋繁荣。 (5)民间借款纠纷不断:民间融资的发展带来借贷的诉讼纠纷逐年上升。另外,涉及民间借贷的犯罪也日益增多。目前,我国民间融资与违法犯罪看起来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民间自主借款有哪些特殊形式”的法律知识。一是:互助型借款:是私人主体之间的民间借款。主要发生在关系密切的熟人之间,彼此信任度较高。二是: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三是:典当或者找借款中介。最后:需要注意,民间借款现时存在的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合理的监管等。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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