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中重复抵押效力怎么认定 |
释义 | 借款合同中重复抵押效力怎么认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来看,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担保法》的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其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重复抵押制度。《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因此,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否定重复抵押的效力,只是要区别具体情况来分析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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