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什么性质 |
释义 | 的确,我们能够从货物买卖的法律构造停止类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能否就转让债权达成分歧的意义表示,转让的价钱,转让的详细时间,转让人或受让人违约时的违约义务,这些都是债权转让的债权内容;与此同时,债权能否能够转让,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能否需求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能否需求到公共部门停止注销,转让人或受让人的其他债权人或破产债权人能否对所转让的债权行使权益,当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数个受让人时哪个转让人优先获得,这些都能够视为债权转让的物权内容。债权转让最根本的关系是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债务人对转让人或受让人的相关抗辩权终究是转让的债权内容、物权内容抑或依然位于被转让的债权关系之中而不受转让关系的影响,这就不能从货物买卖的法律构造中停止简单的类推。 在债权转让关系中,那些较为明白的合同内容,自然应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至于债权转让关系中的物权内容,能否适用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呢?在涉外物权范畴,往常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债权转让关系中的物权内容似乎也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何处才是被转让债权这一无形物的物之所在地呢?无形物没有物之所在地可言(假如拟制,就等于重新构建规则),因此债权转让的物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不能适用普通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需求重新构建。讨论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实质就是讨论其物权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 债权转让的物权内容发挥着对世效能,牵涉众多当事人的利益,除了转让人和受让人之外,至少还触及债务人、转让人的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债权人。如要寻求统一的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规则,就必需尽可能地完成一切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均衡,满足他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可预见性。这并不是容易完成的任务,由于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利益诉求很可能是相反的。例如,从可预见性角度动身,适用债务人的住所地法对债务人是最有利的,但却不利于受让人;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对转让人的债权人相对是有利的,却不利于受让人的债权人。 在构建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规则时,除了思索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均衡,也需思索债权转让的实体法的开展趋向。从比拟法上说,各国实体政策的开展趋向大致是有利于完成债权转让的,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弱化了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意义,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以至不用以通知为前提条件。虽然各国在促进债权转让的实体政策的方向上迈出的步伐不尽相同,我国实体法在此方面相对来说还是趋于激进,但在讨论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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