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赔偿问题高空坠物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赔偿问题高空坠物的规定是什么? 赔偿问题高空坠物的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弃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坠物的问题近些年很严重,责任的归属也是个问题。 二、 相关法律依据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高空坠物的问题在近些年变得愈加严重。高空坠物会造成很多的后果产生,一般来说坠物属于哪一方,哪一方就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建筑物导致的坠物致使人员受伤的,开发商和施工方都需要对赔偿负责,并且会被责令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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