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民法典》(2021.1.1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诉讼保全到期后如果在执行债权上遇到了一定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类的债权纠纷时,最好是请教专业的律师来给自己提供帮助。对于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执行的内容,可能你还不了解这时可以找法律咨询网律师一对一为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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