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析欠条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简析欠条的诉讼时效 1.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欠条。因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债务人不能完全履行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此时的欠条是时效的中断。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债及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因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之原因,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所以,此种欠条即使没有还款期限,但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书写欠条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不能确定明确的履行期限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此时,在某法律行为发生时,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对合同关系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证明。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时效。 欠条产生的几种情形 1、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债务人一时无钱支付或不能全额清偿而向债权人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因特定事实(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的出现,债务人一时无钱或不能完全支付款项,而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此种欠条是对双方新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 3、当事人之间有双务合同,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如给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此时,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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