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
释义 | 律师在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进行代理活动。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接受委托时,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自诉的主体是否适格。(2)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有无足够证据予以证明。(3)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4)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2、律师接受委托后,要收集证据,协助自诉人履行举证责任。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不能举证,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律师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帮助自诉人尽可能收集有关的证据。 3、因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及撤诉。律师配合法庭进行调解。如果律师发现自诉人有和解的愿望或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和解的可能,应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讼。 4、在法庭审理时,律师逐一当庭举证,揭露、证实犯罪,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质证。 5、律师要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和归纳,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6、自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律师可代理自诉人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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