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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还款后要将借条拿走
释义
    【案例】
    2005年,梁先生一位做生意的好友因事故不幸去世,在这位朋友去世前不久,曾找梁先生作担保,向别人借了10万元现金。好友死后,生意全部停摆,一家大小的生活陷入窘境,没有办法偿还这笔钱,只好求助于梁先生,想他以担保人的身份,替朋友偿还这笔欠款。
    顾念与好友生前的情谊,梁先生答应帮好友还这笔钱。随后,梁先生找到自己的妹妹、生意伙伴帮忙,一同凑了10万元还给了债主。出于种种原因,当时梁先生并没有拿回借条,也没让债主写下收据。最初的几年,梁先生还想过债主再来要债怎么办,可是日子一天天过去,梁先生的担心渐渐消于无形。
    一晃近10年过去了,梁先生几乎忘了这件事,可就在不久前,梁先生突然接到了债主的电话,在电话里,债主对梁先生还钱的事矢口否认,要求梁先生赶快归还10万元,这个电话,让梁先生一时间不知所措。
    和债主接触后,梁先生从对方那里要来了一份当年借条的复印件,发现上面除了有债务金额、债务人签名、手印等信息之外,同时写明了借款日期为2005年3月16日,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3月25日。
    此外,梁先生的妹妹和当年一同帮忙还债的朋友得知此事,都十分气愤,表示可以为梁先生作证。有了他们的支持,梁先生开始寻求法律的帮助,像这样的情况,他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梁先生在还款时没有抽回借条,也没有要对方写明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据,确实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麻烦。对于梁先生所说的已经还款的主张,只要梁先生可以寻得证据支持,如自己的还款记录和流水账支出可作间接证据,证人证言可做直接证据,在法庭上都可能获得支持。
    此外,梁先生手中借条的复印件,根据复印件上明确显示的还款期限,即2005年3月25日,那么约定还款期限距今已超过9年的时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此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适用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若梁先生选择走法律途径,律师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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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