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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窝藏罪刑事上诉状
释义
    窝藏罪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犯窝藏罪一案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县史庄镇人,因涉嫌窝藏于2010年3月3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监诉(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刘*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钱*军等人涉嫌犯罪,仍为他们安排居住场所,提供钱物作为生活费用,帮助他们逃避侦查。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光对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钱*军、李*喜、刘*华、常*稳(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等人涉嫌犯罪,而为他们安排居住场所(贾*鹏家),并为其提供生活费用,帮助他们逃避侦查。
    认定依据:
    1、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局投案,供述了2009年8月8日,钱*军、刘*华、李*喜为躲避调查他们的犯罪,藏在贾*鹏家,她本人也赶到那里,住了一夜,后又在那里住了几天,他们几个人一直在那里住了一个多月,她本人有一次给过贾*鹏一百元钱让买菜,还买过一条烟,另还给李*喜500元钱。
    2、贾xx证,张某某丈夫李*收被刑拘后,其和李*喜、钱*军、刘*华害怕牵连自己躲在他家住了二十多天,张某某拿有200元钱让买菜用。
    3、刘xx证,是张某某安排他们几个住贾*鹏家,吃是贾*鹏掏钱有时常*稳、张某某也丢钱。
    4、李xx证,在贾*鹏家被抓住,和常*稳、张某某、钱*军、刘*华在这住有20多天,张某某还给其500元钱让几个人花,还给买过一回馍。
    5、钱xx证,张某某把李*喜、刘*华都叫到了贾*鹏家商量,她说谁被公安局抓住是自己的事,别管别人的事,当时被抓住。
    6、被告人身份、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安排了隐瞒处所、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窝藏多人属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艳
    审判员崔*海
    审判员冯*娟
    二O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玉
    窝藏罪属于是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在有这种犯罪行为的时候,就需要提起上诉,那么,具体的上诉状内容是如何的呢,想要了解的更多,也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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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