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起到的担保的作用是什么 |
释义 | 担保人起到的担保的作用是什么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之中,当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予以偿还。 2、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行业特点 第一,从信用担保的业务领域看,尽管担保品种不断增加,但贷款信用担保仍是主要担保品种。《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末在保余额2.57万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22万亿元,占比86.4%。根据调研结果,这些融资性担保几乎均为短期流动性贷款担保。 第二,商业性担保成为主流。尽管信用担保体系设计的初衷是提供不以营利为目标的政策性金融服务,但在发展过程中,财政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行业起步阶段相应运作和补偿机制并不完善。为弥补担保资金不足,各级政府开始引入民间资本,后期也有一些外资进入担保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商业性担保很快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对担保机构的调查表明,政府出资在中国担保机构出资总额中的比例占70%,民间投资占30%,基本上是“政府为主,民间为辅”。但到2004年底,民间出资的比例已经占到总数的50%。2012年,全国8590家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中,国有控股1907家,占比仅为22.2%。 第三,各级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了大量支持。在中央出台各项政策的引导下,各地纷纷安排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支持担保机构稳健经营。这些优惠政策经过不断延续和拓展,目前已经形成从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损失补偿等多个方面为担保机构提供支撑的政策体系。 在债权债务中,虽然直接承担债务的人不是担保人,但是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的履行相应的债务或者无力偿还的时候,就需要担保人进行偿还了,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担保人有偿还责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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