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案件简介】 2005年10月,李先生去一家服装厂保管仓库。2010年8月1日,李先生提前一个月向一家服装厂口头提交了辞职申请。李克强于2010年8月31日辞职。在此期间,双方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李先生于2010年11月1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工资。随后,他对仲裁提起诉讼,要求从2008年8月31日至2010年8月31日,成衣厂支付双倍工资2849元和加班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充时间较晚,且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自雇佣之日起不足一年,则双倍工资应截至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补充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以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前一日为准。此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聘用之日起一年内,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最高双薪计算为11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限期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十年的;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决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自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受11个月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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