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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可复制作为证据吗?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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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占据了我国民事纠纷的一大部分,但是很多时候因为原件的丢失或者被对方恶意隐藏而导致无法出示合同原件作为证据,那么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可复制作为证据吗?其中有哪些违约责任?下面请看法律咨询网小编带来的内容。
    一、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可复制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具体而言,根据知识和经验,您可以将合同复制件做为证据提交,看法院是否采纳,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合同原件。
    二、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二)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如果双方想通过仲裁解决,则应写明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名称不能确定的,视为无效约定。不能表述对仲裁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致使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而由法院取得管辖权。
    2、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起诉解决,则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原告地、被告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有的当事人为方便自己诉讼,则可约定自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为防止对方起诉,则约定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以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当我们处于一件电子产品购销合同法律纠纷中,我们无法拿出合同原件作为证据的时候,可以将复制的合同提交给法院,只要复印件真实性完全忠于原件,通过法官审核后,那么我们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可复制作为证据的。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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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