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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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惠州律师 佛山律师 包头律师 固原律师 信阳律师 衡阳律师 宜宾律师 张掖律师 三亚律师 贵州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同于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这里多了一个合同履行地,这样一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地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在法律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呢?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相关知识为大家做一下讲解。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民诉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法定履行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概括地说是:有约定依约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即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新民诉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做了较大的改动,放弃了之前法定的一些容易产生纠纷的法定履行地的规定,诸如加工承揽合同等,与合同法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式做到了一致,也规定了几种特殊合同的法定履行地。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的相关知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苏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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