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诉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示,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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