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撤销权 |
释义 | 担保物权撤销权 质权人与出质人只能等到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未获清偿时,协议将质物折价,又由于我国承认承诺转质行为,一个质物上就可能存在多个担保物权人,同时出质人也可能有除质权人以外的多个债权人,因此,当顺序在先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时,有可能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后顺序质权人及其他债权人以撤销权,由此保护他们的利益。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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