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文字作品中,如何判定抄袭与借鉴 《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看完本文之后都清楚了吧,在需要进行文字作品鉴定的时候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对于原著来说就要弄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才能更好的依法维权,减少相应的损失。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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