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诉讼和债务人诉讼都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代位权诉讼和债务人诉讼都是怎么规定的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相关法律颁布以后,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该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既可为原告,也可为被告,可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为证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实际上采取了上述第二种观点。该观点虽然有合理之处,但仍有有待完善的地方。我们认为,债务人是否应该参加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有些案件债务人必须参加,有些案件则可以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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