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案件判决是否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释义 | 二审案件判决是否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有三种例外情况: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以下两个来源:(一)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一般不得加重,言外之意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加重,然而《规定》中并没有对例外情况加以说明,既未指出具体情形,也未给出指导原则。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办案法官如果害怕承担责任,就会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对被告人一律不加重原判刑罚;办案法官如果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又会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仅仅依据法官个人认知来判决,容易造成量刑偏差较大,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建议对该规定予以完善,明确可以加重刑罚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但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可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隐含意义是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时,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 但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例外包括三种: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以下两个来源:(一)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法律咨询网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