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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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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合同只是一纸文书,可是一旦签署完成,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某些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撤销合同不是随便就可以的,应当遵循一定的方式。对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小编已在下文中介绍,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
    对于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条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
    (一)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 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二)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三)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我国台湾地区采此立法例。台湾“民法”第88、89、92条所规定的因错误、误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撤销时,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即可;而第74条关于显失公平之行为(暴利行为)的撤销,则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对于合同的撤销,我们在行使其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选择适合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来讲,合同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变更,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权利及义务的改变,是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同意的,而是直接由法院进行决定。所以,会涉及到一定原则的关系,容易出现不确定的情况。因此,在选择方式上,当事人一定要慎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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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