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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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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诉讼针对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设立可以说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中,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就需要涉及到管辖的问题。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接下来,就让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吧。
    一、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依照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
    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一)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通过了解可知,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照协议管辖。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通常都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们法院管辖。另外根据多方面的实践案例表明,其实后者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因为这样可以更方便法院的执行,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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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5: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