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代理词是怎样的? |
释义 | 【为您推荐】滨江区律师 昭阳区律师 滨城区律师 平顺县律师 荣成市律师 盘龙区律师 余杭区律师 现如今,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的发展,债务问题也屡见不鲜。为了保护大家的利益,债务在法律中有着明确又具体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因为对相关债务问题的法律了解很少,为避免因为不懂法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很多人会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债务债权代理来解决。那么债权债务代理词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一、债权债务代理词 债务案件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同志的委托,在他与原告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我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庭审之前,我调阅了相关证据,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对本案有着比较清晰的了解。下面,我结合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合议时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这样一个事实:事实上,原被告之间所谓的债权债务纯粹是子虚乌有,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为了讨要拖欠的工程款所选择的一种“策略”。尽管这种“策略”使最终把推上了被告席,但双方互打欠条的事实从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⑴、⑵、⑶中足以认定。 (二)原告同时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 下面,本代理人再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方面结合法律阐述一下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本代理人要说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单单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也应充分注意我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有把双方的证据进行认真的比对,才能做出公正裁判。这不仅符合“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同时也符合中共中央现阶段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和被告f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因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20**年**月*日 二、“答辩状”与“代理词”的区别? (一)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 1、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2、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二)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1、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 2、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三)再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1、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 2、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是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四)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律师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中,在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时,应当注意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两者内容的区别。不能用答辩状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 在我国,债权债务代理词是有一定的格式和规范的。为了使表达更加清晰,保证法官对相关的债务问题进行准确的判断。大家在书写债务债权代理词的时候,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书写。债务债权代理词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一定要谨慎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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