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法律上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在现在这个社会,随着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很多人热衷于投资或者从事一些交易活动,在这些活动过程中,签订合同似乎是必不可少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先履行抗辩权。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应把握: (1)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 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本文将要讨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首先必须是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其次,必须是互相负担债务,最后,是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是履行的不符合要求的。如果大家对于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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