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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婚内债务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不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共同债务也要协商解决方案。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婚内债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容易引发误解,导致纠纷,因此,在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此进行了强调。那么民法总则婚内债务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
    一、民法总则婚内债务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如何解读民法总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总则的该条规定可谓正本清源,谁经营、谁担责的理念才是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无论从法律的效力等级以及颁布的时间顺序,足以指导和改变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
    1、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家庭”必然包含夫妻,家庭财产必然包含夫妻财产。因此该条规定必然直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之间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2、民法总则之所以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做出规定,是因为商事主体大多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基础,并且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能否推及家庭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特殊规制。可以推论,那些个人举债为了公司、企业经营所生债务,更不应该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3、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具有本质的不同,严格区别对待是修正最高法24条婚规的关键,只要不是共同经营,那么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债务,就不能因为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制而转化为共同债务。
    三、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是怎么说的?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也不构成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抗辩理由。债务的清偿应当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共同所为,或是产生争议前尚未直接用于共同生活,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方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离婚共同债务认定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民法总则婚内债务方面的规定可谓是正本清源,为处理离婚债务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民法总则规定,个人经营需要产生的债务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自己承担,和对方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婚内债务实行的是谁经营,谁承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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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