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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抗辩权和否认权怎么区别
释义
    在生活中遇到麻烦还要通过法院来处理,而在这种正式的场合中许多老百姓对专业性词汇还是有很多的不了解,而抗辩权是针对民事诉讼和合同等场景中出现,那么抗辩权和否认权怎么区别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抗辩权和否认权怎么区别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狭义的抗辩”包括:
    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②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
    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例如,《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于此不同,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经质证的证据足以认定请求权不成立、已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可以主动认定,据此裁判。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 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抗辩权和否认权怎么区别,狭义的抗辩又可以称为否认权,但是抗辩权与抗辩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在功能上都是有所不同的,而否认权的特点在于主张对方的请求权不成立,抗辩权确是认可对方的请求存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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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