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品怎样才能立案? |
释义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会有人马马虎虎,丢三落四,有时候甚至于丢失了自己很贵重的东西,所以就想着找警察帮忙,希望能通过他们的力量帮助自己找到丢失的东西。警察也有很多事情需要办,如若丢失的东西没有达到需要帮助的标准,是不允许随便就报案的那么遗失物品怎样才能立案? 一、根据我国法律遗失物品可以立案吗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如果捡到钱的人拒不归还的,就涉嫌侵占罪,这时可以立案。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四、立案的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以上就是遗失物品怎样才能立案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遗失物品在市场上的货币价值数额巨大的,并且拾得遗失物的人并没有要还的意思表示,则涉嫌侵占罪,这种情况比较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是可以立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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