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的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一、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的条件有什么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的条件有: 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 2.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4.合同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融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融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怎么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赁物可以这样处理: 1.归承租人所有,但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不予返还,但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 2.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按规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归承租人,并向出租人折价补偿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折价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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