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是怎样的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使用刑罚来抑制犯罪,以此来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刑事诉讼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人权。现代法治国家都很重视刑事诉讼的程序性的价值,只有从程序上实现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价值,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必须对公权力加以必要的监督和限制,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核心价值就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此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的设置来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从而真正实现人权的保障。 完善我国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 (一)完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以前的立法都没有明确律师的辩护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只有把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身份作为主体地位,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行为大多发生在侦查讯问之中,所以必须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中充分的辩护权,如讯问时的在场权、秘密会见权、参与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利,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 (二)加强监督,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仍然是着重国家的公权力,而看轻公民权利。在立法司法中赋予了国家机关充分的权力,更多地考虑了司法机关工作的可行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可以自主决定的有关刑事追诉方面的事项,整个司法系统缺乏必要的制约和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设立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通过对公安机关还有检察院系统的专门有效的监督,来很好的限制和制约公权力的权力,督促公权力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司法侦查,更加高效准确的执行司法活动。 (三)在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司法审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建立由法院为主导的司法审查的机制是很必要的。在我国目前的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负责相互制约的侦查模式下,在审前程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司法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只能向侦查或起诉机关自身提出,而由于审查主体同时是被违反法定程序的被告,因此很难期望其得出公正的审查结果。“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建立起针对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规定法院有权介入审前程序,有权对侦查或起诉的机关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的制度还在逐渐完善。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刑事诉讼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对公权力加以必要的监督和限制,也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途径之一。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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