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谅解与不谅解在量刑上相差好多 |
释义 | 职务侵占谅解与不谅解在量刑上相差好多 大约三分之一。 职务侵占罪刑事谅解书的范文内容是怎样的 谅解书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我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收到广州市xxxxxxx有限公司原支票号码:46250194,支票金额11300元的票款。我公司对该单位此次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表示谅解! 联系人:收款单位:日期:联系电话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希望上述能够引起你的注意,审慎自己的行为。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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