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怎样分担才合理 |
释义 | 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怎样分担才合理 医疗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的确定并不代表理论探讨的终结。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简要论述。 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剂、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归责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也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或是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 “医疗产品”属于产品但又区别于一般产品,在发生损害赔偿时,不能等同于一般产品对待。一般产品的损害赔偿通常不会直接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而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一旦发生则会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具有“不可拖延”性。适用产品质量法归责原则,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不够全面具体,或导致久拖不决,引发社会矛盾。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责任构成: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2、根据最近规则受害患者可以任意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3、实行最终规则准许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缺陷产品生产者追偿; 4、患者使用最近规则将医疗机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起诉的,应按照最终规则处理——确定缺陷产品的直接制造者承担责任,不必实行最近规则让医疗机构先承担责任再进行追偿。 遭受医疗产品损害的受害者要求赔偿时,可以就具体赔偿的责任好好的了解下,委托专业的人士一起承担责任,才能够获得更好的处理。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分担上自己存在比较大的疑问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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