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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对外转让协议书是怎样的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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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公司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主要单位,每天都不断有新的公司诞生,合并、转让、破产等等。由于日益复杂的纷争,公司的负责人、投资人等需要不仅具备公司运营能力,更需要了解一定的公司运作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股权对外转让协议的使用条件。
    一、什么是股权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存续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息息相关。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为此,公司法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以此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
    二、股权转让制度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修改和完善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形成了以《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为核心的股权转让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股权对外转让协议书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即成立,但并不一定已经生效。即使双方在通知公司以前就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生效时间也应当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该转让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如果没有按照该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或撤销。另外,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本合同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等条件。
    四、股权转让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手续
    比如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20条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而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根据《外资企业法》第10条、《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则需报送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股权对外转让协议的使用条件首先需要满足股权为转让人依法取得;随后,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且股权转让涉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已经履行批准手续。最后,转让人需要依法履行公司内部程序。股权的转让远不是签订一份股权对外转让协议那么简单,当您的公司涉及到相关法律事件时,建议您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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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