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是自治性组织吗? |
释义 | 一、业主委员会是自治性组织吗? 业主委员会是自治性组织,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1.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2.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3.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6.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7.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8.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从立法高度确立了业主组织,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尽管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取消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但是其决定内容和效力还是会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限制。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需要由该小区内的业主选举产生,此后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履行作为业主委员会一员的职责。通常情况下,很多关于小区内各位业主重大权益的事项,都需要先召开业主委员会经过商议之后,才能够具体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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