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公证为什么是购销合同顺利履行的保障 |
释义 | 我处严格按照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认真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并指导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购货方将货款事先交存到公证处在银行的提存账户,然后由公证处书面通知供货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由购货方组织人员验收合格,购、供货双方无争议后,由购货方书面通知公证处将款项给付供货方,并由供货方开具收据。若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纷争,则货款冻结于公证处,由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证处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货款的归宿。 方当事人通过办理提存协议公证,从根本上解决了分歧的焦点,使得购销合同顺利履行。事后,双方当事人高兴地说:“有国家公证机构办理的提存公证,使我们购、销双方都不用担心付了款收不到货或供了货收不到款了。” “见货付款”还是“见款发货”,这是购销双方避免“付款后见不到货”或“发货后见不到款”现象发生而争执不下的问题。此案中公证人员抓住这一关键,按《提存公证规则》帮助当事人订立了提存协议并公证,不仅明确约定了货物验收和货款交付的方式,而且对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纷争后提存款的支取、归属问题做出了规定,使购销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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