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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如何转让股份
释义

案例介绍:纺织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在纺织公司章程中,**公司明确在厂房、土地和现金上投资120万美元。首期付款应在纺织公司收到营业执照复印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余款应在两年内到位。2006年2月2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股权(出资义务)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公司持有的纺织公司120万美元出资义务(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因**公司尚未出资,**公司将转让出资义务,承担注册资本认购义务,**公司将享有股权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已办理工商股权转让登记。协议签署后,**公司和**公司未向纺织公司注入注册资本。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要求增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
    

[点评与分析]本案的焦点是:通过法定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仍有向原出资人出资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转让股权后不再具有股东资格。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不享有股东权利的,不承担股东义务,包括出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股东通过法定程序转让股份的,应当承担出资义务,不再承担出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判决应当以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为依据。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股东应当在原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首先,我国《公司法》奉行资本确定原则,要求注册资本确定不变。出资义务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股东之间通过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不能排除法定出资义务。**作为出资股东,本公司与**公司就**公司转让未足额出资的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对原公司章程的一种背叛,也排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义务。**公司本身也有过错。其次,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未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也是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无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以出资额为债务)时,债务人发生变更,债务转让必须经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出资的股东不实或者退股,在不真实、回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有清偿能力的,可以不追加,也不需要追加资本。
    

关于股权转让后股东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第一意见,因**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出资,违反了公司章程,公司应当为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应当为公司债权人承担偿付责任,这表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相同。**公司虽然通过法定程序转让股权,但不能改变违约时不出资的事实。股权转让中的协议只是相对于转让双方而言的,不应对公司债权人不利。因此,以法律法规未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义务为由,不宜免除股东的责任,纵容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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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