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
释义 | 一、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5)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二、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刑诉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刑诉解释》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综合上述所说的,司法实践并不是死板地遵照一条规定处理案件,很多时候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较为合适的处理方法,所以说我国司法体系在不断地完善。如果你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咨询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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