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可不可以刑事拘留 |
释义 | 检察院可不可以刑事拘留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对期进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所规定的情形,都是属于紧急情形,只有在这种紧急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拘留;对于第61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没有权力决定拘留。法律这样规定,是和拘留的性质以及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的特点相适应的。拘留是针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这些犯罪案件的主体有姓名、工作单位,有固定的住所,同时,这些犯罪一般也不是现行犯,大都是在犯罪以后被发现的,没有现实的危险性。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检察机关对于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依法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拘传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行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交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 检察院有自己的职能,检察院可以决定具体是否拘留的权利,这个也是对相关的法律的呼应,每个部门有自己的职能,那么检察院也是不会例外的,会严格遵守自己的规章制度,不会越过那一条线。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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