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怎样认定 |
释义 | 【为您推荐】邹平县律师 江汉区律师 成华区律师 北流市律师 温江区律师 蒙阴县律师 平阳县律师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害的,不管是人事方面的还是财产方面的,此时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肇事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也不代表什么都可以要求进行赔偿,法律同时也作出了范围限制的。那到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该怎样认定呢?请跟随法律咨询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怎样认定 1、 人身伤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存在争议时的救济途径 1、调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认定的内容,就为大家整理到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分为了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但具体该怎么进行赔偿,还需要看当事人实际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怎样的,并不是说一定就全部由肇事方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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