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规定是在两年的实现之内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时效制度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法律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有人认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疑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但执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能因为起诉中断时效就想当然的认为申请执行也会中断时效,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会出现三种情况: 案件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如果发生时效中断,按照“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将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时即重新起算时效期间,但事实上权利人正在行使权利,而时效却不中断; 二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时效已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所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的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果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也就是说调解期间及调解达成的协议履行期间,时效是停止计算的,这样规定比较合理,但其只针对民间调解,效力有限。对执行程序来说,一旦正式启动,申请执行时效的任务已经完成,申请执行期间就变成了法院内部办理案件的审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问题。即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超审限或中止案件执行,那也是法院内部期限管理问题,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因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时效已没有适用价值,时效中断无任何意义。 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申请。 二、《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中断时效。有人认为,既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而且没有对请求方式、后续行为等作出任何限制,那么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当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相应的,撤回执行申请应当中断时效。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权利人申请执行后又撤诉,表明权利人否定了权利的行使,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某一实体权利予以保护的要求。按照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也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也规定,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其次,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不论是民事方面的执行规定,还是行政方面的执行规定,它都是存在着一些共通性的。因为要求对方履行相关的职责是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也就是申请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时间都是有确切的限制规定,也就是两年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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