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随着经济的发达,几乎每一户人家都有了自己的车子,但是,车来车往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有些时候,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大可以按照快速处理程序来节省时间的。那么,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来向大家介绍下吧。 一、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对现场拍照(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三)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在行政规划区(长清区除外)内是指:凤凰路(含)以西,西绕城高速以东,二环南路(含)以北,二环北路(含)以南的区域。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7:00—20:00。 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本行政区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规定区域、规定时段。 第五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第六条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约定时间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由值班交通警察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并由相应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办理理赔。 第七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九条 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第十条 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由公安交警和保险行业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1-87905920),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济公通告〔2014〕1号)同时废止。 二、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程序如下: 1、发生除《特别提示》一、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立即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一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标画车辆轮胎位置,照相。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3、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4、扣留车辆,检验鉴定,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5、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或交通警察责令撤离拒不撤离的,交通警察强制撤除,并依法处罚,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6、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自行协商; 7、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由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8、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9、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现场协商赔偿; 10、需要保险理赔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服务点或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对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理的,其实也是有减轻交警工作量的一项服务,所以对于一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的交通事故用快速方法处理是司机朋友一个很好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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