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除刑事责任和免除刑事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免除刑事责任和免除刑事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免除刑事责任,是指对犯有罪行的人不予判刑和谴责,也不适用国家强制方法。苏联刑法中的一种刑法制度。规定这一制度的原因在于,立法者以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目的为出发点,力求用刑法手段同犯罪现象进行最合理而有效的斗争。 免除刑事处罚是对犯罪的人依照刑法规定免予刑罚。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理由经一定程序对有罪者免予刑罚。分为一般免除与特别免除。一般免除是由刑法规定的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免除,特别免除是对某些特定犯罪所适用的免除。中国法律只有一般免除。免除处罚应与无罪释放相区别。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庆幸有以下几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说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我国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隐性规定 1、对《刑法》分则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并同时具有其它可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罚主刑种类从低到高依次排列顺序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果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管制,再有减轻处罚情节,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管制刑以下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否则,只能依主刑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减,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对有立功表现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减轻处罚,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持有枪支的最低法定刑为管制,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则不可直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最低法定刑为拘役而不是管制,既使减轻处罚,也只能逐级递减为管制,而不能直接减为免予刑事处罚。 2、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下述三种情况: 1、总则、分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除外)。 2、分则条款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同时具有总则中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3、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当公民做出了违反刑法的行为后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当犯罪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比较轻微或者是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是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犯罪分子的行为有可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是会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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