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诈骗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在确定诈骗罪量刑标准的时候,离不开对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关于这方面,一般是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详细规定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关于杭州诈骗罪量刑标准。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7)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诈骗犯罪采取的是一种虚构的手段,进而骗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很多时候诈骗犯罪涉案的金额的比较大,而且范围还特别广。因此,法律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规定的比较严格。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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