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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
释义
    犯罪嫌疑人如果以合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不代表着就一定会以该罪定罪量刑,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的。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供大家参考。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甲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特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嫌疑人甲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有违法律的规定的。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甲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该罪的主观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当中,被告人甲某某在收取被害人乙某某给他的8万元人民币的时候,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条,并注明“工程前期费用,如工程不开工,在12月前退换本款”。从此可以看出,甲某某在收到这笔钱的时候,并没有想据为己有,而是想在工程不开工(虽然这个工程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无论这个工程是否存在,收到这钱的时候,其本意是想归还的。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多次确认这些钱是从乙某某那里借的,是要还给被害人的。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在被告人收取了被害人甲某某上述款项以后,经常与被害人乙某某联系,商谈还款事宜,最后一次通电话在今年的4月22日。被害人陈述也证明双方在事发后2007年7月在天津杨村见面,联系承揽工程事宜。被告人不存在逃匿的行为,被告人没有侵害被告人财产的故意,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被害人钱财。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甲某某并没有实施骗取被害人乙某某财物的行为
    本案当中,被告人甲某某与被害人乙某某签订《焦作水库土方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当中,并没有约定乙某某向甲某某支付任何费用。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8万元人民币,不能由此认定是诈骗被害人8万元。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虽然采取了虚构名义为焦作水库土方工程的手段,但是并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仅仅是借了被害人的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交往当中,一直都使用真实姓名,没有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在出具借条时一并交付自己真实身份证件,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分包、转包建筑工程,但事实上,建筑市场上存在大量分包、转包现象,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承揽建筑工程中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8万元,该借款行为不够成合同诈骗犯罪,而是与被害人乙某某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请法院判决本案被告人甲某某无罪。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提供的合同诈骗罪辩护词范本,供大家参考,合同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无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是你不明白,可以来电咨询法律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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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