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履行提醒义务导致发生事故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否担责 |
释义 | 未履行提醒义务导致发生事故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否担责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有对未通车路段设置的禁行警示、隔离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职责,并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积极防范和排除风险的高度注意义务。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未尽上述高度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在承担责任程度上之所以有分歧,关键是对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及车辆驾驶人各自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存在分歧。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着重分析他们各自应担负的注意义务。 (一)高速公路作为特殊的构筑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积极审慎的管理和维护构筑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适用范围的填补,也确定了人工建造的构筑物的所有或管理人对有关构筑物应积极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因维护管理不当或失职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速公路作为通行服务活动载体,其经营管理者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事实上是对上述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法律虽未直接规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人的安保义务,但其提供服务的职能必然要求其提供的通行服务具有必要的安全性。本案中高速公路收费通行的做法足以说明其具有经营性,而车辆的高速通行必然会带来高度危险,防范高度危险,提供便捷的通行服务,必然要求经营管理者担负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以确保接受服务的车辆得以正常通行并不招致危险。 (三)高速公路的特性足以让驾驶人相信可通行道路是安全畅通的。高速公路作为通行服务载体,以其相对安全(如没有人员随意出入)、便捷等特点为世人接受,车辆驾驶者进入高速公路后,足以相信前方开放的道路是畅通的,若不畅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会依据其高度的注意义务及时警示。而作为驾驶员只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安全驾驶的普通注意义务和及时接收各种通行信号即可。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是因为没有履行提醒义务的话,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应当有作业公司来进行承担相应责任的,还需要看出事的车子本身有没有出现违规操作,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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