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摇撞骗的附加刑是什么? |
释义 | 一、招摇撞骗的附加刑是什么? 招摇撞骗的附加刑主要有涉及到民事赔偿的罚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附加刑,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二、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只要存在招摇撞骗行为的,就可以按照招摇撞骗罪来进行处罚,但涉及到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侵害的,则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附加刑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事实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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