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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让报废车辆后发生事故谁该承担责任
释义
    转让报废车辆后发生事故谁该承担责任
    转让报车发生事故,原车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胡-亮因驾驶报废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20余万元;另一转让该报废摩托车的被告马-晨对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2013年4月,马-晨将自己名下的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辉,丁辉购买了该辆摩托车后,该车辆不知去向。2014年7月,16岁的胡-亮从他人处购买了该车。2014年8月21日,胡-峰之子胡-亮未带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的该车,与人行道处过路的高一学生陈-琳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胡-亮未带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琳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琳受伤后,于2014年8月21日住院治疗,2014年12月20日出院。经诊断:右侧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侧眉弓皮肤裂伤;术后切口感染;慢性骨髓炎,建议上级医院继续就诊。原告住院121天,花费急诊检查费828.63元,花费住院费47339.39元。
    后陈-琳以右小腿慢性骨髓炎为主诉转院治疗。2015年3月26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陈旧性胫腓骨骨折;皮肤溃疡;下肢皮肤感染。原告住院96天,花费住院费52184.97元。
    2017年2月,陈-琳之父陈-贵委托鉴定中心进行评定。经鉴定:陈-琳伤残程度十级,误工期365天,护理期250天,营养期300天。原告花费法医鉴定费2500元。
    后陈-琳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胡-亮、胡-峰赔偿各项损失医疗费10043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40元、营养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55116元、误工费34019元、护理费49668元、鉴定费25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69544.99元,由被告马-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胡-峰赔偿原告陈-琳各项损失201529.70元(医疗费9960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4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7215.34元+残疾赔偿金551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用2500元);被告马-晨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陈-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杜*成: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涉案车辆登记情况,强制报废期限至2012年7月15日。被告马-晨明知该涉案车辆已达报废期限,仍于2012年4月将该涉案车辆转让给案外人丁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马-晨应当与被告胡-峰对被告胡-亮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不要求丁辉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无异议。
    关于被告胡-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被告胡-峰从他人处购买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又未尽安全管理之义务,以致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胡-亮能够驾车上路继而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由于被告胡-亮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胡-峰作为被告胡-亮之父,应就被告胡-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误工损失,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为高中一年级学生,不属于从事社会职业人员,且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受伤后的误工损失,故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转让报废车辆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原车主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对现场的责任进行认定,然后原车主还是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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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04:00